FDA022-BB05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II 期临床研究招募中
项目介绍
【实体瘤】FDA022-BB05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II 期临床研究
【项目分期】II 期
【给药方式】
给药方式:静脉输注,每周期一次(每周期21天)
【适应症】
乳腺癌(her2低表达,ER阳性)、子宫内膜癌(HER2表达)、尿路上皮癌(HER2 高表达)、结直肠癌(HER2 高表达)、非小细胞肺癌(HER2 突变,定义为 20 外显子突变(不包括20外显子扩增或者过表达))
【入选标准】
1)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访视和研究相关程序;
2) 年龄≥18 周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3)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6)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7) 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标准: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血小板≥100×109 /L,血红蛋白≥85 g/L(筛选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及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ULN,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ULN;若有肝转移,AST 和 ALT≤5.0 ULN,总胆红素≤3.0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
症),总胆红素≤3.0 ULN;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计算)。
8) 既往接受的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或严重程度(NCI CTCAE v5.0)≤1 级(慢性毒性,如脱发≤2 级等);
9) 可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有新获得的活检组织样本(FFPE(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 组织块或至少5张未染色新鲜切片,建议从最新复发或转移部位采集);
10) 入组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 ①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②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24个月(即在之前连续的24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
1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进展、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A 组:HER2 低表达乳腺癌;B 组:HER2 表达子宫内膜癌;C 组:C1: HER2 高表达尿路上皮癌;C2: HER2 高表达结直肠癌;C3: HER2突变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
A 组:经组织学确诊的 HER2 低表达乳腺癌:
a) 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b) HER2 低表达,定义为 IHC 2+/ISH-或 IHC 1+(ISH-或未检测);
c) 既往至少接受过 1 线的系统性化疗,如果在新辅助/辅助化疗治疗后 6 个月内复发则计算为 1 线系统性化疗;
d) HR(激素受体)阳性的受试者至少接受过 1 种内分泌治疗,并且经研究者判定不再可能从内分泌治疗中获益;
e) 不接受既往 HER2 表 达 结 果 为 高 表 达 (IHC3+或IHC2+/ISH+)或无表达(IHC0)的受试者;
f) 不接受既往接受过抗 HER2 靶向治疗的受试者。
B 组:经组织学确诊的 HER2 表达子宫内膜癌:
a) 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b) HER2 表达,定义为:IHC 1+、2+或 3+;IHC2+的受试者需要检测 ISH;
c) 既往至少接受过 1 线含铂化疗标准治疗失败的受试者;
d) 不接受既往接受过其他 ADC 治疗的受试者。
C 组:C1:经组织学确诊的 HER2 高表达尿路上皮癌;C2:经组织学确诊的 HER2 高表达结直肠癌;C3:经基因检测确诊的HER2 突变非小细胞肺癌。
a) 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b) HER2 高表达,定义为 IHC 3+或 IHC 2+/ISH+;针对非小细胞肺癌,需检测确认HER2突变,定义为20外显子突变(注释:不接受仅从液体活检样本检测出的 HER2 突变结果);
c) HER2 高表达尿路上皮癌:既往至少接受过≥2 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且治疗失败,该治疗必须包括:含铂化疗方案以及任何一种抗 PD-1/PD-L1 在内的联合或序贯治疗。治疗期间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或者无法耐受含铂化疗方案的受试者。(可接受既往已获批针对该适应症的抗 HER2 靶向治疗的受试者);
d) HER2高表达结直肠癌:①受试者 V-raf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体 B(BRAF)野生型和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RAS)突变或野生型。②既往至少接受过≥2 线系统性治疗且治疗失败,该治疗必须包括:化疗(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或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治疗失败,以及既往接受过靶向药物(抗 VEGF、抗 EGFR)或免疫治疗失败的受试者;
e) HER2 突变非小细胞肺癌:①既往至少接受过≥1 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且治疗失败,该治疗必须包括:任何一种抗 PD-1/PD-L1 以及含铂化疗方案在内的联合或序贯治疗,其中化疗至少 2 个周期。治疗期间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或者无法耐受含铂化疗方案的受试者。②既往未接受过抗 HER2 ADC治疗的受试者。③不接受存在已知的驱动基因突变并有已获批可用药物治疗的,如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BRAF 或MET 外显子 14 基因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ROS1、
RET 或 NTRK 融合基因突变的受试者。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 ADC 治疗的受试者;
2) 在首次给药前对系统治疗未满足足够的清除期,包括但不仅限于:
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受试者;
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化疗、靶向治疗、抗血管药物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或其它抗肿瘤药物治疗;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进行过内分泌治疗;
接受最近一次的 CYP3A4 强抑制剂治疗后(包括蛋白酶抑制剂利托那韦、英地那韦、奈非那韦、沙奎那韦,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克拉霉素、泰利霉素、氯霉素(抗生素),唑类抗真菌药酮康唑、伊曲康唑、泊沙康唑、伏立康唑、奈法唑酮
(抗抑郁药)等),距首次用药洗脱少于 5 个半衰期。
3) 3 年内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不包括已经根治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恶性程度低的肿瘤);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或已知的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的为准)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5)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为病情稳定至少 2 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完全恢复,无证据表明发生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癌性脑膜炎,无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6) 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反复引流的腹水;
7) 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烂或恢复不佳的骨折;
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2 级)或需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QTc 间期延长(如男性 QTcF>450 msec 或女性 QTcF>470msec)。
9) 有(非传染性)间质性肺炎(ILD)/肺炎病史且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的,或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10) 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的受试者;
11) 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高于 2000 IU/mL 或 10 4拷贝数/mL;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以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受试者;
12) 存在合并疾病且研究者认为会增加毒性风险;
13) 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与 FDA022-BB05 结构相似蛋白成分发生过敏反应;
14) 已知有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患者获益】
采血一次150元,交通一次200元,具体以实际中心为准。
【试验分组】
试验药物:FDA022-BB05 ,剂型:冻干粉针剂,规格: 100 mg/瓶
静脉输注,每周期一次(每周期21天)
【报名资料】
病历,病理报告,免疫组化报告,基因检测报告,近期检查单(最好是7天内的)
【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肿瘤医院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山东省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安阳市肿瘤医院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吉林省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