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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市职工、居民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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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票,持医保卡到住院处“1—6”号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如患者为济南市职工、居民,在急诊、留观发生过的费用不间断24小时者,请将急症发票保存好出院时合并住院费用报销。

  2、参保人入院时无卡,请出示身份证办理登记联网(济南市职工及居民医保)。居民医保患者持身份证可直接去住院部登记联网,出院时直接报销;如果无法正确联网,患者可咨询所在区医保办。

  3、住院期间请携带好医保卡等身份证明,以便核实身份。

  4、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职工医保按预计住院总费用的30%收取住院押金,居民医保按住院总费用的50%收取住院押金;住院预计总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据实交纳押金。

  5、现新农合全部合并为居民医保,济南市中区、槐荫区、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高新区、长清区、章丘、济阳、平阴、商河都按济南市居民医保政策报销。

  6、新生儿病人没有名字,住院时登记为“某某之子”“某某之女”出院时全额缴费不结账。待新生儿落户参保以后,回省立医院登记联网报销。

  7、 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出院记录到住院处“12”号窗口审核后到住院处“1—6”号窗口办理结算。

  8、以下情况不予按医保结算:

  (1) 与生育有关的按生育保险。

  (2) 根据市医保局规定:不涉及第三方赔偿、工伤保险和自杀、自残或者犯罪的,参保人或家属需签订《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申请医保报销承诺书》,并使用医保结算。

  (3) 涉及第三方赔偿、工伤保险和自杀、自残或犯罪的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不得使用医保结算。

  (4) 因酒驾、吸毒、偷到等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5) 因整形、美容、减肥等原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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