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攻略
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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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城镇居民医保年度
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指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注:2009年9月前部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划分医保中心另有规定,按医保中心规定为准。)
2.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人员分类
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分为六段支付)
100元以下
100- 3000元
3000元以上
900元以下
起付线至 1万
1- 2万
2-4万
4- 10万
10万元 以上
老年、非从业人员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
个人承担70%
个人自负
个人自负(首次住院医疗总费用2000元以下者,起付450元)
个人承担45%
个人承担40%
个人承担35%
个人承担30%
个人自负
未成年人
个人承担30%
个人承担25%
个人承担20%
个人承担15%
3.特殊病种治疗管理办法
经临床诊断明确,下列项目可列入特殊病种治疗范围: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特殊病种治疗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其中必需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反应或局部反应的对症处理,应有规范的检查记录。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30日内的有关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非化疗、放疗期间,在门诊仅以抗肿瘤的中成药治疗时,其抗肿瘤的中成药药品费用可按特殊病种治疗政策执行,其他医疗费用按门诊就医政策执行。
门诊、住院符合特殊病种治疗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累计(特殊病种单独结算)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未成年人与学生: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4.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代配药管理制度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院外检查: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未成年人与学生: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转外地就医:除去自费、乙类自付费用后,其余部分先由个人自付15%,再按上诉待遇标准结算。
5、参保人员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规定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