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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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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参保单位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6元;参保职工个人由每人每月缴纳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缴纳10元,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由每人每月缴纳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缴纳16元,应缴费用在其缴纳基本医疗费用时一并缴纳。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为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8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三、调整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四、进一步明确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与退休前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其他情形应补缴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单位和个人协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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