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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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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解读
(一)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如何在医疗机构办理治疗?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就医时,凭身份证、社保卡和认定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申请、治疗和结算。
(二)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办理结算?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即时结算”,即“笔笔清”。系统后台按当次发生的符合范围内金额累计起付标准,累计金额未达到起付标准时,参保人员报销为0;累计金额达到起付标准后,按比例进行报销。
(三)门诊血透如何办理结算?
门诊血透患者设置三个月结算周期,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若同时申报门诊血透和其他门特病种,将按照两种结算方式进行办理。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第一、四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五)有多个门特病种时,如何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有效认定病种包含多个病种时,起付标准计算次数按计算次数最少的病种确定。
(六)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我院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按比例报销:
注: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的不计起付标准。
2.城镇职工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00%。
(七)因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可否在多家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诊特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如精神专科医院或传染病类医院)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八)门特治疗期内可以变更治疗机构吗?
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更治疗机构。参保人员确需变更治疗机构时,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重新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向最近一次结算的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治疗机构备案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后予以变更。
(九)已通过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效期是多长?
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十)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可以住院吗?
可以住院,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医疗费用重复报销。若遇重复使用的药品或检查,将在住院费用中扣除后再进行报销。
四、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认定流程
治疗流程
注意事项:
1.每次就诊,请带上绑定了身份证的就诊卡和社会保障卡
2.请到专科门诊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