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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参保人员就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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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卡”及“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到收费挂号结算窗口挂号就诊;

  二、患者到相关科室医治,接诊医生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医保病历。挂号、诊治、检查、治疗各个环节都要“人、证、卡”核对相符;

  三、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住院,需凭社会保障卡、住院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注:[县(市)参保职工、县(市、区)参保居民医保需预先办理转诊手续]

  四、参保人员使用超出《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费。使用自费药品(含个人先自付比例>15%的乙类药品)、自费材料、自费诊疗项目,告知后需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材料和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

  五、参保人员使用《盐城市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目录》的药品时,应根据限定支付药品目录要求,不符合支付范围的,作自费处理,并签定《使用自费药品、材料和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

  六、参保人员费用结算办法:个人账户包门诊,因病住院所需费用首先承担起付线、完全自费和部分自理,然后分段按比例承担;个人支付部分在住院部直接缴纳;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超过1000元可以抵冲住院个人自付部分;

  七、参保人员患病明确诊断后,本人因行动不便不能前来取药的,持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委托其指定的子女或亲属到医保办办理代理手续后,方可代为取药;

  八、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门诊就医,医务人员必须在病历上把病情记录完整,按规定到所属的医保中心在个人账户上报销;

  九、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普通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结报补偿。

  十、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按照规定填写《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申请表》,门诊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现场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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