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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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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

  1.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医疗机构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从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医疗机构时,起付标准不再另行计算。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3.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线。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支付。

  4.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按住院规定报销,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不按住院规定报销。

  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费用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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