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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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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经办人应于每月1号至10号到人社局四楼室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劳鉴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到人社局四楼407室申报劳鉴。

  申报劳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单位签字盖章)

  (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工伤职工蓝底2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工伤职工所有住院病历原件一份;未住院的提供诊断书原件和所有检查报告单原件各一份;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视人社部门需要提供)。

  二、参加现场鉴定

  提交劳鉴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工伤职工一般于当月月底前参加现场鉴定(伤情复杂或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除外),具体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材料人社局工作人员会于劳鉴前2-3天提前通知到用人单位或本人。

  工伤职工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现场鉴定,鉴定时要积极配合专家检查和诊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或拒不配合专家检查的,当次鉴定终止。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领取劳鉴结论

  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时,人社局工作人员会给每名工伤职工发放劳鉴结论领取提示单(不含七煤职工),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需持劳鉴结论领取提示单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按提示单告知的时间、地点领取劳鉴结论。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同时到人社局四楼407室领取发给单位的劳鉴结论。

  咨询电话:0464-868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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