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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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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第89号)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参保人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交通事故范围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凡各种机动车(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非机动车(指自行车、三轮车、力畜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因违章发生的碰撞、压伤、自己摔伤等事故,都应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

  上述定义中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上述所谓的交通事故也包括车辆驾驶人和骑车人因车技差遇情况处理不当,未确保安全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

  二、关于参保人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处理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99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凡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发生的属于交通事故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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