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攻略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复印病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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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可以复印病历,复印病历还需要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印病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供医务科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到“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jjxlw.com/下载)
二、除了患者和委托代理人,还有什么人可以复印病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哪些病历可以复印?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我院患者门(急)诊病历是交由患者保管,未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故不再予以复印,请患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急)诊病历。
病案首页不在可复印的病历资料的范围内。
四、什么时间的病历可以复印?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的规定,我院保管患者病历的时限为30年,您可以申请复印自申请之日算起30年内的住院病历。
五、如果病历中患者的名字与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怎么办?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我们要求提供的患者身份信息应与病历资料一致。近年来的病历一般需要使用有效身份证明信息,患者身份信息与病历资料不一致的情况已经极少发生,但对于一些时间较久的病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患者身份信息与病历资料不一致的情况确有发生,为了便利患者,对于姓名中为“同音字”的,我们通常会对病历中登记的患者监护人信息进行核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登记的患者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还要核对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信息,能够匹配的,可以复印,但如果姓名差距大,或有关信息不能匹配的,则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证明。事实上,如果姓名不一致,即使复印出去的病历资料,也是不能有效使用的,所以,缺乏相关证明的,我院一律不予复印,敬请理解。也请广大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不要因为某种原因有意隐瞒、编造身份信息,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六、住院病历复印流程
申请人携带资料到医务科申请(推荐尽可能由患者本人来办理),医务科审核后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医务科盖章,到病案室查找病历,缴纳复印费用,病案室复印,拿到医务科,在病历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