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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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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产妇卫生费、门诊煎药费及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核定的普通三等病房以及隔离、危重抢救室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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